工商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守则(试行)

 

  为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,使工商所工作人员忠于职守,依法行政,公正清廉,勤政高效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(试行)》、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实际,制定本守则。

  一、依法管理,严格执法。不准以证照案费谋取私利;不准通风报信纵容违法;不准出谋划策包庇违法。

  二、依法办事,公正执法。不准优亲厚友以情扰法;不准徇情枉法减轻处罚;不准徇私枉法加重处罚。

  三、依法收费,爱国为民。不准私立项目擅自收费;不准改变标准违规收费;不准借行政职能搭车收费。

  四、遵守财经纪律,严格财物管理。不准弄虚作假截留私分;不准欺下瞒上贪污挪用;不准营私舞弊坐收坐支。

  五、克己奉公,清正廉洁。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宴请馈赠;不准向管理对象报销费用;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。

  六、艰苦奋斗,忠于职守。不准铺张浪费奢侈排场;不准指定中介收取回扣;不准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。

  七、爱岗敬业,注重形象。不准违反就餐、着装规定;不准酗酒闹事破坏风气;不准在直接管辖区域内(不含大型超市)购物、消费损害形象。

  八、优质服务,勤政高效。不准违背承诺敷衍塞责;不准拖拉推诿玩忽职守;不准刁难敲诈打击报复。